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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天付款起纷争 法院调解合同解除

2013-08-08 00:00:00

    陈某等人与王某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王某等人所有的某房产公司、酒店的股权转让给陈某等人,后转让方以付款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一天为由通知解除合同,被陈某等人告上法庭。8月6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调结该案,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王某等人退还500万元标的款并支付10万元利息。
    2012年5月28日,原告陈某、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等四人达成协议,约定四被告将其拥有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大酒店和某家私城的股权转让给两原告,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保证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受让方应将约定的受让方承担之税款500万元打入转让方账户,并同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双方所签全部协议。6月1日,原告将约定的标的款打入被告方账户。被告方认为,原告标的款打入被告账户已逾期,视为两原告违约,遂向两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协议短信通知,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两原告送达了《解除合同(协议)通知书》。原告方对此有异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协议)通知书》无效。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标的较大,在当地影响也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还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于是承办法官对双方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指出双方都是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者,和气才能生财,无休无止的诉争不仅会耗费双方很大的精力,更会对双方的生意造成不利影响,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处理好此事;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也向双方仔细宣讲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说服教育,原告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全部协议,被告方也表示将尚未返还的500万元标的款如数退还给原告方,并自愿支付原告方10万元利息,案件成功划上句号。

主办单位:安徽省广德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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