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组将山场承包租金退还给承包人,却未解除合同,在将该山场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时,原承包人主张经营权。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山场承包纠纷作出判决,确认原承包人陆某对该山场享有承包经营权。
陆某与梁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协商共同出资承包位于广德县某村民组的山场约350亩。2011年9月30日,陆某将68万元交给梁某,用于支付该山场的承包款。随后,梁某分两次共支付100万元给出租山场的村民组。同年11月份,陆某、梁某与村民组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了承包山场的四至范围,期限为50年,承包金为200万元,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陆某与梁某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矛盾,于是梁某多次找到村民组要求退 还租金,村民组随后分两次将100万元承包金退还给梁某。梁某拿到该款后用于个人使用,并未告知陆某收回承包金的事实。2012年5月份,该村民组将该 350亩山场发包给第三人罗某。原承包人陆某知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陆某对该山场享有承包经营权及百分之六十八的经营收益权。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梁某与村民组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虽然村民组将100万承包费退还给梁某,但陆某对此毫不知情,且陆某也没有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村民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该合同,故陆某基于该合法有效的合同 当然享有对该山场的经营权,法院判决最终判决陆某对该山场享有承包经营权。对于陆某主张要求确认其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的经营收益权的诉请,法院认为,陆某与梁某在合伙承包该山场时对出资比例及收益分配没有约定,且事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