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合作多年的企业分别向法院提起本诉和反诉,均认为是对方违约在先,要求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日前,在广德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继续合作。
广德某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72万元的聚乙烯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云南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货款5万元,广德公司亦按约将货物发送到双方约定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但之后因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云南公司将广德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广德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由广德公司返还货款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7万元。广德公司认为已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是云南公司拒绝提货构成违约,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要求解除与云南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
经开庭审理,法官查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卖方广德公司是否按约将货物送至了合同约定的地点。经庭审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合同签订后广德公司为收款即将公司账户资料传真给云南公司,并在账户资料中注明提货地点为云南某物流公司仓库,同时附该物流公司电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广德公司在汇款资料上进一步明确交货地点为云南某物流公司,并已将货物运送至该物流公司仓库,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云南公司以提货地点不明确为由拒绝提货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查明上述事实后,主审法官认识到对这样的案件作出判决并不难,但是一旦判决会使双方矛盾加剧,两公司都会失去一个合作伙伴。但在庭上调解阶段,正在气头上的双方均不愿作出让步。于是主审法官决定分别做调解工作。休庭后,主审法官将广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请到接待室,帮助其分析本案判决会对企业带来的不良后果,要求其思考是否愿意因一次小标的的胜诉而失去能够长期合作的伙伴。法官的劝说让原本情绪颇为激动的王某冷静下来,几经思考后,她要求法庭给予一段时间和对方进行沟通。见此情形,主审法官趁热打铁,再与云南公司进行沟通,对云南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事实进行了分析,并从企业今后的发展出发提出了双方仍应继续合作的建议。几天后,云南公司电话告知法院想撤回本诉,主审法官当即将这一消息转告给王某,王某也自愿放弃原本对自己有利的反诉诉讼,并且自愿补偿云南公司1万元。
双方调解协议签订后,主审法官再次接到王某的电话,电话中告知法官双方已前嫌尽释,正在重新沟通商谈以后的合作事宜。(柏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