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乘彭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金某被烫伤。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予以赔偿。彭某对其用药提出异议,委托鉴定予以明确。日前,广德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金某未用于治疗烫伤的费用不予支持。
2010年9月24日,彭某驾驶三轮汽车载金某等二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金某被三轮汽车的水箱水烫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先后到浙江湖州、杭州及安徽广德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83079.9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某与彭某就治伤用药产生分歧,彭某申请对金某烫伤与其他病症的用药进行区别划分,对金某用于烫伤的实际费用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南京某鉴定中心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金某在三家医院住院期间的总费用中,关于糖尿病及前列腺增生的费用共计1887.92元,其余费用用于治疗烫伤及其并发症。金某与彭某对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广德法院据此判决对金某治疗糖尿病及前列腺增生的费用1887.92元未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郑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