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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蓄水塘内溺亡 塘主监护人共同担责

2012-07-15 00:00:00

        幼童在村中玩耍时不慎落入蓄水塘溺亡,其父母将塘主告上法庭。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等承担40%民事责任,而两原告因未尽到监护义务自身承担60%民事责任。

    2011年4月份,被告陈某在其所居住房屋附件处开挖一处长8.8米、宽6米、深度2米左右的水塘,水塘距路边约9米。2011年10月21日,原告施某之子小前(化名)与小伙伴离开家出去玩耍,在该水塘处玩耍时不慎落水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开挖的水塘四周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任何明显警示标志,是导致小前(化名)溺水死亡的唯一原因,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某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59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挖水塘水面与边缘持平,相对于村里其他水塘面积较小,亦在路边,较孤立于原大水塘,对7岁左右的儿童以其认知能力可能认识到大水塘的危险性,却无法认知或低估该水塘的危险性,即使是成年人如果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该水塘中,也不易从水塘中挣扎出来。对该水塘,被告未设置任何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之子不慎落水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发时,小前外出玩耍,无大人陪护,其父母存在严重的监护失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张庆军)   

主办单位:安徽省广德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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