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获刑一年的蒋某,在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再次“重操旧业 ”实施盗窃,并将黑手伸向在校中学生,先后在校园内实施盗窃八起,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4980元。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蒋某盗窃一案。
出生于重庆市某县的蒋某,2013年9月29日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中旬至10月29日期间,贼心不改的蒋某将盗窃目标锁定为在校中学生,先后在广德县第三中学、广德中学、广德县机械电子工程学校内,在学生夜间休息时段,通过翻围墙进入校园,窜入教学楼内,盗窃学生放置在书包内的现金,最后一次行窃时,蒋某被校园保安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蒋某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