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6000元,并于当日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还款到期后,胡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担保人徐某于2008年还款20000元,2009年还款6000元,尚欠30000元未归还。黄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5年11月诉至广德法院。后经法院调解,黄某与胡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胡某于2016年1月开始每半年给付黄某6000元,直到还清30000元为止。
调解协议达成后,胡某仍未按时归还款项。2017年3月,黄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在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之时,执行法官通过对胡某支付宝账号查询,发现内有余额30700元。执行法官立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达协助冻结资金通知书,并第一时间赶往支付宝公司,现场成功冻结了胡某的支付宝账户。
冻结三日后,胡某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尽快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协调下,胡某一次性支付黄某借款30000元。法院也及时解除了对胡某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随着科技信息时代的发达,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手段日趋多样化。此次采取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助力案件顺利执结,是广德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次新的尝试,开创了法院执行工作新思路,有力打击了“老赖”逃避执行行为,为攻克“执行难”问题开辟了新路径。
袁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