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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的维度

2015-06-01 11:46:33

    在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的当今,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日益彰显。人民法官要通过公正司法,切切实实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扎扎实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此更好地贯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捍卫宪法尊严。

  在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的当今,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日益彰显,奏响了新时代的主旋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具有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要求全国法官紧紧守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人民法官通过公正司法,切切实实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扎扎实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此更好地贯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捍卫宪法尊严。

  公正司法是一个社会的美好愿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群体,由于对公正所秉持的观念不同,结果也有不同,当然“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中国经历了朝纲独揽、专权擅断的漫长封建社会,司法职能往往是维系族权、维持皇权、维护专制。为取得公平、平等、自由的权利,中华民族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奋斗,司法在追求公平正义过程中也经历过曲折。但在人性不解放、人文不彰显、人格不独立、人权不保障、法制不文明的社会,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才真正翻身得解放。虽然也有过“文革”时期“专政司法”曲折历程,但从改革开放以来,确立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进行全面统筹可持续发展,实现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

  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党中央提出了以人民的需要为自身奋斗目标,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体现出至高的政治文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报告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内涵,深深地鼓舞了人心,有力地推进社会发展进程。人民权利保障有这样的发展速度和水准,有这样完整的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是人民之幸,国家之幸。而公正司法则是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在诉讼上的体现,使每位公民都能平等、全面享受并承担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守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底线,维系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社会正常运转。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各种深层次矛盾叠加,多种利益群体的纠纷多发、高发,特别需要弘扬正义,发扬正气,维护公正,实现公平。面对艰巨重任,司法工作者应该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不负众望。通过积极的司法活动,平等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平协调处理各类经济利益纷争,公正化解各类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使“法律与正义保持一致”,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文化要求全民尊法守法,并把它作为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特别是规范权力、保护权利以及对被侵害权利的救济,从而积极构建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文化氛围,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这其中司法公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公正、平等、正当、正义的司法活动。它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原则,合理、合法为根本目的,程序正当、及时高效为基本要求,是现代政治民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所要达到的公平正义的理想状态。它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程序公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司法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有序进行操作实施,注重诉讼程序规则、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实体公正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类案件,使审结的案件合乎法律、政治和社会价值,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在确保这两个公正的同时,还应当坚持形象公正,即法官在参加审理活动过程中,保持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形象,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独立裁判。形象公正是法官语言、行为举止、神态的外在形态表现,也是法官修养、教养、涵养以及文化礼仪的折射反映,虽然不属程序范畴和实体内容,但对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和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

  确保公正司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几对关系。一是处理好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关系。形式公正是操作规则、规程的程序公正;实质公正是实体公平,结果公平,使法律效果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体现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达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有机统一。司法过程中,特别需要精确把握法律原则,研判法律规则适用的正确与否。如为保障实质公正,民法规定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对于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规制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用充分客观的事实证据链,否定失衡的虚假“法律事实”,以体现实质公正。当然实质公正是机会公正,结果公正,而不是结果平均。因为人在智力、体力、能力上的差异性,是无法平均的,否则就是新的不公平。但要限定底线,如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二是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司法活动既要确保公正,又要注重效率,摒弃办案久拖不决、久执无果的弊端。当公正与效率矛盾时,应以公正为优先的价值选择,以和谐的理念在矛盾双方寻找平衡,而不能等到“禾苗干枯时才给雨露”,因为“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要以高效率保障公正司法,真正体现司法为民。三是要处理好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冲突的状况,这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节点,最优化解决矛盾。中华传统文化具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个体公正通过整体公正得以体现,以个体正义为出发点、以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实现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一体化,是公正司法必然选择。四是处理好现实公正与历史公正的关系。司法活动的结果,应该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通过正确司法活动,反映出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也即是从现实公正,反映历史公正;以今天的公正,确保明天的公正。通过司法公开彰显司法公正,以公开促公信,以公信保公正,以公正树权威。

  实现公正司法,最终取决于适用法律的法官。法官是善良正义的终极体现者,应该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遵循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以法治的光辉、人性的光芒、人文的光亮,照亮和温暖当事人;以人格魅力感化和教化当事人,使每一场官司都成为心灵的洗礼和人格的升华过程,把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倾情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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